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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》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
发布日期:2011-07-06
为明确政策,公平税负,现就巴氏杀菌乳、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:
按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—巴氏杀菌乳》(gb19645—2010)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—灭菌乳》(gb25190—2010)生产的灭菌乳,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,可依照《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》中的鲜奶按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;按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—调制乳》(gb25191—2010)生产的调制乳,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,应按照17%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【飞狼财税通编注:根据2017.04.28 财税〔2017〕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,税率调整为11%;根据2018.04.04 财税〔2018〕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,税率调整为10%;根据2019.03.20 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,税率调整为9%。】
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5〕676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